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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16 14:55:48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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